《蘇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作者: 來源: 日期:2015/8/10 8:59:22 人氣:5043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市區、縣級市、建制鎮以及經濟開發區、獨立工業區等城市化區域。
第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領導,把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扶持市容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提高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水平。
第五條 蘇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
縣級市、區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市依法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劃分確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質量標準,與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知識和管理工作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文明衛生意識,樹立良好的社會文明風尚。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
第八條 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文明作業。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履行職責。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條 各類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保持整潔、美觀,其造型、色彩、裝飾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第十條 主要道路兩側和重點地區的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外部定期清洗或者粉刷。對影響市容的臟污、缺損,應當及時清除和修復。
第十一條 主要道路兩側和重點地區臨街建(構)筑物的外立面安裝窗欄、遮陽(雨)篷(棚)、公用電視接收系統等設施應當統一規范,保持整潔。
新建建筑物外墻的空調外機應當按照規劃設計指定的位置安裝,不得隨意變更位置和破壞建筑物外立面。
建(構)筑物臨街外墻安裝空調的,安裝設置應當牢固安全,其外機支架底部距離地面高度不得低于二米,空調冷凝水應當接入排水管道。
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橋梁及其他公共場地的護欄、路牌、廣告牌、桿線、樹木、綠籬、草坪、花壇等處不得吊掛、晾曬物品。
主要道路、景觀河道兩側不得設置落地衣架晾曬、懸掛衣物。
主要道路兩側和重點地區建筑物的頂部、外立面、陽臺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晾曬或者擺放雜物及影響市容的物品。
第十三條 主要道路和重點地區的公共場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線設施,已建的架空管線應當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隱蔽措施。
影響市容的廢棄桿、管、箱等設施,所有人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社會實際需要和客觀條件,設置疏導性臨時經營場所。臨時經營場所應當保持整潔、有序。
在道路兩側及其他公共場地設置的餐飲、非機動車修理、擦鞋等便民攤點,應當按照批準的地點、時限規范經營,設置標志,保持經營場地清潔。
第十五條 沿街和廣場周邊的商業、飲食業以及制作、加工、車輛清洗和維修等行業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進行店外占道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
經批準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地舉辦商業、文化等活動的,舉辦單位應當設置臨時環境衛生設施,及時清除產生的垃圾等廢棄物?;顒咏Y束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清除設置的臨時設施,保持道路、場地的整潔。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道路應當將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點納入規劃,合理設置。
沿街單位的車輛應當停放在單位內部。無停放車輛場地的,應當在準許停放車輛的地點停放整齊。
居民區的機動車輛應當有序停放,不得影響市容。
第十七條 建筑工地應當實行封閉施工,工地出口地面應當硬化處理,保持周邊整潔。
待建地塊應當設置實體圍墻,其高度、形式和外墻色彩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圍墻內不得積存垃圾等雜物。
第十八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經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批準,并按照要求和時限設置。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戶外廣告設施的所有人和廣告發布人負責戶外廣告的日常維護保養,保持安全、整潔、完好。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陳舊、破損的,應當及時整修更新。
第二十條 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統一規劃、設置公共招貼欄,供發布信息,并負責日常管理。
公告欄、招貼欄、閱報欄、畫廊等公共信息欄的管理人應當定期更換內容,及時清洗、維修。
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廣場不得散(派)發印刷品。
在城市道路上不得設置過街布(條)幅。經批準設置的沿街布(條)幅,設置單位應當在期滿后及時撤除。
古城區內沿街懸掛的布(條)幅不得影響古城建筑風貌。
第二十二條 城市道路、廣場、綠地等公共場地和建(構)筑物周邊設置的雕塑,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負責日常保潔、維護、檢修。
第二十三條 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的容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體保持清潔,水面無漂浮物;
(二)駁岸、護欄、涵閘、泵站等設施外觀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三)重點地區臨河駁岸的排水口應當設置在隱蔽處或者采取措施遮擋,保持駁岸立面整潔;
(四)停泊船只應當保持外觀容貌整潔,船上物品堆放保持整齊有序;
(五)不得在景觀區域劃定的禁止水域垂釣、捕魚、游泳。
第二十四條 景觀照明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景觀照明專項規劃,不得影響市容。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包括公共設施)的景觀照明設施,應當按照規劃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投入使用的景觀照明設施,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負責維護,保持整潔、完好,并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運行,不得擅自停用、移建、拆除。
第二十五條 城市公共部位和重要建筑物的景觀照明設施應當納入城市路燈運行系統,按照要求統一開閉和集中監控。